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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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来聊聊关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文章,现在就为大家来简单介绍下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希望对各位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1、为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2、依据《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3、非领导职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4、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依次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5、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6、扩展资料: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相关要求规定: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

7、2、公务员职务晋升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范围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8、3、对不按照规定的职务职数要求、资格条件及程序等设置职务、确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9、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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